欢迎访问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
617239466@qq.com
   028-85228800
仁厚律师事务所
热门动态
最高法院:合同解除后能否请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民商事裁判规则
来源: | 作者:仁厚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08-02 | 1221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在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将损害赔偿范围仅限定于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不将可得利益损失纳入其中,显然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甚至纵容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发生,亦不符合合同法关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立法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

应当将可得利益纳入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范围,但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